安保合同范本
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合同愈发重视,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保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安保合同范本1甲方:(聘用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受聘人员)姓名:___________ 性别:____ 民族: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
政治面貌:_____________ 身体状况: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特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聘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后,即聘用合同终止。
二、工作范围
乙方保安为甲方提供的服务包括:学校安全和维护;对外来人员、车辆的检查和查验;对学校各类物资进出的控制;对各类危险物品的控制;对车辆停放进行管理和规范;对校园内的各类紧急情况进行控制;协助学校处置发生在校园内的紧急事件。
三、工作纪律
1、甲方应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制定的内部规章和行为规范,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教育,积极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四、工作报酬
1、乙方按照甲方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的,甲方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不得克扣、拖欠工资。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根椐国家、省、市规定的工资制度,按学校制定的有关工资方案执行。
3、乙方的基本工资标准按学校拟定的标准执行。但不享受有关福利、津贴、奖金。
4、乙方平常加班,甲方按每月工资标准折算给予乙方加班工资。
五、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
1、聘用合同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协商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
⑴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经变更的;
⑵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2、聘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约定的条件应在本合同约定的事项中写明。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可解除合同:
⑴在聘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⑵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⑶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给学校工作造成损失的; ⑷严重失职、渎职、营私舞弊及其他违法行为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⑸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⑺因病、事假,一个月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提出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⑴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⑵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5、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无论哪种性质解除合同,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六、本合同依法签订后,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七、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才有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安保合同范本2第一条附加条款的订立
本“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之效力经附加于主合同后始生效力。
第二条“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给付
在主合同有效期间且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确定为严重疾病末期,并经本公司医师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其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下者,可向本公司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但申领以一次为限。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金额以申请当时主合同疾病身故保险金的50%为限,且同一被保险人依各保险合同所申领的“提前给付保险金”总额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
本公司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各项保险给付、保险单现金价值及续期保险费均按“提前给付保险金”与当年度疾病身故保险金的比例相应减少,该减少部分视为效力终止。
第三条“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
1.主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及必要的检查报告;
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时,本公司如认为必要可对被保险人的身体进行检查,其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第四条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本公司依此附加条款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若主合同仍属有效,则主合同所指定的各项保险金受益人仅可申领减额后的保险金额。如被保险人未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则受益人的权益依主合同的规定办理,不受本附加条款的影响。
第五条欠交保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
本公司在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则本公司将按“提前给付保险金”与给付当年度主合同疾病身故保险金的比例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第六条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适用本附加条款:
一、被保险人曾依本附加条款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
二、主合同终止或已变更为减额交清;
三、主合同为定期死亡保险。
安保合同范本3被代理方:(以下简称甲方)
代理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为甲方代理航空旅客 ……此处隐藏6540个字……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醉酒、自杀以及故意自伤身体;
(二)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酒后驾驶机动车;
(三)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出的费用;
(四)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五)战争、军事行为及动乱;
(六)核辐射、核污染;
(七)整容、麻醉、服用药物、注射;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诈骗行为;
(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
第五章 保险金额
第八条 保险金额为每人每年人民币一万元。
第六章 保险期限
第九条 保险期限按学生在校学习的学制(包括在校学习、生活、参加社会实践及寒暑假期间)确定,不足一年时按一年计算。保险期限自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并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办妥毕(肄、结)业高校手续之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七章 保险费
第十条 保险费为每人每年三十元(费率为3‰)。无论被保险人学制长短,保险费均应在投保时一次缴清。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领和给付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病身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通知本公司,否则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等项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本公司可在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
第十二条 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时,须提交下列证件;
(一)保险单、被保险人名单及被保险人身份证;
(二)投保人所在学校及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三)被保险人死亡,须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份身体机能,应在治疗结束后,治疗没有结束的可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情况,由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残疾程度鉴定书,一次性结案;
(五)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或证明。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由受益人领取。被保险人残疾时,保险金由被保险人领取或委托他人代领。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即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受益人应通过被保险人的就读学校领取保险金。
第十六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变更受益人时,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九章 告知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十八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不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因保险合同发生争议且经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在本市范围内转学,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直到保险期满转学时,投保人须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转学去外地就学或退学的,经投保人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可办理退保手续,本公司将下一学年以后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意料中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五条 本保险条款所述“保险事故”是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安保合同范本9甲方:
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提供日常安保及保洁服务,乙方接受委托并同意按以下安保、保洁服务内容来提供服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如下,以资信守。
一、乙方的任务和要求
1、乙方派出固定保洁员 名、保安人员名,负责甲方内部整个(指定)区域的保洁、安全保卫工作。
2、派出的保洁、保安队员接受甲、乙方双重领导,甲方主要负责检查、督促、考核。乙方主要负责执勤教育、训练和管理。
3、在值勤时如发现盗窃、破坏、火警等灾害事故,保安队员除采取紧急措施外,应及时向甲方领导或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抓获的犯罪分子或嫌疑对象应迅速汇报甲方分管领导和公安机关查处。
4、保安队员必须遵守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要文明执勤,礼貌待人,要认真做好值勤记录,定期向甲方领导汇报情况,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5、保洁员、保安队员须穿统一制式服装,佩带明显标志,保安员执勤时并配备必要的防卫器械,装备费用由乙方提供。
6、工作期间应注意安全,发生工伤事故由乙方负责。
二、甲方的任务和要求
1、甲方根据实际需要可要求乙方调整执勤地点、路线。
2、无偿提供清洁使用的水电,并提供贮物、休息室供乙方放臵清洁器械、材料等物品及员工工作期间休息之用。
3、甲方按照考核标准每月对乙方员工进行考核,提出整改意见,并将考核结果与服务费用挂钩。
4、甲方发现乙方保洁、保安队员有失职和不称职行为,可向乙方提出处理意见或经双方协商后,乙方在一周内调换。(发现队员失职两次必须调换)。
三、服务价款和结算方式:
保安服务费用为 元/人/月(¥ 元/人/月),保洁服务费用为 元/人/月(¥ 元/人/月),合计每月服务费用为人民币 (¥ 元/月)。乙方每月15日前向甲方提交上月服务费用的正规税务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付款。
四、合同有效期及其他
1、本合同有效期为1年。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试用期三个月),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可再行续签。
2、甲乙双方共同约定,本合同生效之日后前三个月为承包试用期,在此期间内因乙方服务质量不合格时甲方可随时解除合约,甲方将不承担任何合同责任。试用期过后,任何一方不得无故单方面解除合同,如因甲乙任何一方因故无法履行合同时,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取得对方同意后方可解除合同,否则均需赔偿对方损失相等于一个月的承包金。
3、合同执行期间,如政策性地方最低基本保障工资调整,甲方应及时给予乙方补调其相关费用。
4、对合同中未尽事宜,双方可以书面形式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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